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章 第七条:
对团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团内职务
(四)留团察看
(五)开除团籍
具有团籍的党员在接受党纪处分的同时,进行相应团纪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二章 第十四条:
团员受到团纪处分,当年教育评议等次不得评定为“优秀”,并取消当年团内评选表彰资格,二年内不得推荐其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章 第四十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或者开除团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章 第五十八条:
团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团纪责任的,团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团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