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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民法基础-除斥期间

  • 2026-10-03 14:46:05
每日一题: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民法基础-除斥期间

本期聚焦一个关于“期间”的重要考点——“除斥期间”,并解析一个关于物权设立方式的核心概念。⏳


历年考题示例(民法基础-除斥期间)

🧐 题目: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除斥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均归于消灭

B️ 除斥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C️ 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典型的除斥期间

D️ 除斥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答案:C

💡解析:本题旨在区分“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这两个关于“时间”的重要法律概念。

📌 核心概念对比:
























对比项除斥期间诉讼时效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
法律效力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期间届满,胜诉权消灭,但实体权利不消灭(债务人可主张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期间性质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
起算点一般自权利成立时起算(如合同成立、可撤销事由发生)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法院能否主动适用可以不可以,需由当事人主张

🔍 选项分析:

🔹 A选项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形成权)消灭,但并未直接涉及“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程序性权利,一般不因此消灭。表述不准确。

🔹 B选项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 C选项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典型的形成权,其行使期间(通常为1年,重大误解为90日,最长5年)属于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

🔹 D选项 ❌:这是诉讼时效的起算规则。除斥期间的起算点通常是“权利发生”或“知道撤销事由”等,而非“知道权利被侵害”。

⚠️ 记忆口诀:

除斥期间,权(利)消(灭)不变(期间);诉讼时效,抗辩可变。

🔍 专有名词解释

登记生效主义

🏛️ 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非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的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例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即使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房屋,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登记是该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 英语翻译:Principle of Registration Effectiveness

厘清“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差别,理解“登记生效主义”对不动产物权的决定性作用,是掌握民法基本规则的关键。⚖️ 下期我们将回到税法领域,探讨消费税的特殊征税环节,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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