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4:孙某侮辱人民警察案
案例详情
2027年3月25日,孙某(男,30岁)驾驶机动车在某市某路段闯红灯,被交警支队民警查获。民警要求孙某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告知其闯红灯的违法事实,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认为民警“故意找茬”,当场对民警进行辱骂,使用“臭警察”“没本事就会罚款”等侮辱性语言,并在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范围内作出不雅手势。
民警多次对孙某进行劝导,告知其侮辱人民警察的法律后果,要求其配合执法,但孙某仍不听劝阻,继续辱骂民警,吸引大量群众围观,导致现场交通拥堵。为避免事态扩大,民警拨打110请求辖区派出所支援。辖区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后,依法将孙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在询问过程中,孙某对其侮辱人民警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调取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情况、路口监控录像等证据,固定了孙某闯红灯、辱骂民警的事实。经调查,孙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未造成民警人身伤害,但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孙某闯红灯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孙某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两项处罚分别作出,依法执行。民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孙某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孙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依法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孙某已依法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并执行了行政拘留处罚。
涉及知识点及详细解读
2.知识点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侮辱他人行为的认定
○详细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侮辱他人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如辱骂、使用不雅手势等),侮辱对象为特定的人,且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解读:本案中,孙某在公共场所公然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使用侮辱性语言,作出不雅手势,吸引群众围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构成侮辱他人行为。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3.知识点2:人民警察法中保护人民警察执法权的相关规定
○详细内容:《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其执法行为代表国家公权力,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侮辱、诽谤人民警察。
○解读:本案中,民警依法查处孙某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其执法行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孙某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民警,不仅侵犯了民警的人格尊严,也破坏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阻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严厉处罚,既维护了民警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2.知识点3:多个违法行为的分别处罚原则
○详细内容:孙某存在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一是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侮辱人民警察的治安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两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分别执行,不适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除外),但需分别送达处罚决定书,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解读: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孙某的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既惩罚了每个违法行为,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原则,确保了法律的准确适用。孙某对两个处罚决定均无异议,依法履行了处罚义务,体现了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