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积跬步】西政考研1月29日
简述基本权利的主体【简述题】
解析
基本权利的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和特定主体。
(1)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的,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公民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
(2)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具有特殊性质和地位,只能享有一部分基本权利而不能享有一般主体所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法人与外国人属于基本权利的特殊主体。
(3)特定主体。特定主体是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的转化形态,是既享有一般主体或特殊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又基于其特别的身份或处境而享有某些特定基本权利的主体。
贰
教唆犯 | 主犯 | |
概念 |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
联系 |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 |
区别 |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 |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 ||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
简述司法认知的含义、特征及范围
解析
司法认知,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知或者知悉。凡是属于法律上规定为司法认知或者审判上知悉的事实法院将断定其存在,而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特征:
(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
(2)司法认知客体的特殊性;
一是法定性。能够成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司法认知的事实,裁判者无权通过司法认知的方式认定。
二是有限性。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依据证据。通过推定、司法认知等无须证据证明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是诉讼证明的例外。
(3)司法认知的结果可以反驳。
范围:
(1)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预决的事实;
(4)经公证证明的事实。
叁
教唆犯 | 主犯 | |
概念 |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
联系 |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 |
区别 |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 |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 ||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
解析
A.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认为法是神意的体现
B.罗马思想家奥古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C.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D.中世纪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理性的体现
答案C。A项,格劳秀斯是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自然法学派恪守天赋人权的观念,认为法是人的理性和本性,而非神赐人权。
BD两项,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和中世纪的神学家、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法的本质上坚持神意论,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C项,萨维尼是民族精神论的代表,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肆
教唆犯 | 主犯 | |
概念 |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
联系 |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 |
区别 |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 |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 ||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
简述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简述题】
解析
法律责任对责任主体来说是一种不利或负担,它的产生原因主要可分为三种:违法、违约以及违反法律的特别规定。违法、违约在法律实践中是最常见的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
(1)违法
违法通常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行为,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2)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通过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状态。一般来说,违约行为从属于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就包括民事违约和民事侵权两类。但是,违约行为引起法律责任的产生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3)法律的特别规定
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可以引起法律责任。这主要是指有些行为一旦进入法律特别规定的调整范畴,行为主体就要承担某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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