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细介绍
(一)案例主体与背景
网红“黑白颠周媛”,实名周媛,湖南长沙人,早年曾在银行工作,2006年辞职创业,先后创办芭比SPA美肌清理中心、湖南秀美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名下关联8家企业,其中5家处于存续状态,涵盖健康咨询、养生保健、成人情趣用品销售、生活美容服务等多个领域,周媛本人持股比例较高,为多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
她在社交平台自称“中国性商第一人”“性商教母”,以“45+女性企业家”身份包装自己,核心运营“黑白颠性商学苑”相关培训业务,但天眼查等平台未查询到“黑白颠性商学苑”的合法登记信息,其培训业务主要依托名下关联企业开展。
值得注意的是,周媛早在2024年就因低俗直播被平台封禁,却通过更换关联公司、调整账号等方式继续运营培训业务,主观违法恶意明显。 |
(二)争议培训课程核心详情
周媛及其团队主打“魅力女性修炼班”,以“提高女性性商”为宣传噱头,开设线上线下两类培训课程,课程定价差距极大,从999元的基础课到88000元的高端“导师班”不等,据相关信息披露,其付费课程总收入已超2400万元。
课程宣传采用极具争议的话术,比如“9块9学媚术,8万8做狐狸精”,通过“眼神给出去”“身体呈X字形”“眼神拉丝”等低俗且带有性暗示的言论和动作片段引流,相关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广泛传播并引发全网玩梗,同时也引发公众强烈争议。 |
据其前员工爆料,该机构的培训仅针对女性,网上热传的视频多为经过剪辑的大尺度片段,目的是吸引流量,而真正的线下课程内容极为私密,尺度极大,甚至让内部员工感到“脸红”。从公开信息来看,课程内容主要围绕“如何用眼神、肢体语言吸引男性”展开,刻意将女性塑造为讨好男性的角色,传递物化女性的价值观,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教育伦理;此外,有律师分析,其课程分润模式疑似传销,存在拉人头返利、层级分销的嫌疑,进一步加剧了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其课程内容虽以“女性成长教育”为借口,但实际未取得任何相关办学资质,属于无资质开展营利性培训。
(三)案例发酵与立案调查过程
该案例的发酵始于2026年1月中下旬,周媛的相关培训视频因低俗、物化女性引发网友广泛质疑,中国妇女报等官方媒体也对其行为进行批评,随后各短视频平台陆续封禁“黑白颠周媛”的实名主账号及相关关联账号,多数账号转为“私密账号”,无法查询此前发布的培训内容。
但在账号被封后,其团队仍未停止运营,线上课程声称“系统修复中”,线下培训则正常开展,工作人员还透露会对线上课程内容进行调整以规避监管,引发监管部门高度关注。
2026年1月25日,湖南省广电局率先对相关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展开排查;1月30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网信、文化等多个部门成立工作专班,正式对周媛及关联的“黑白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周媛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同步被调查。 |
相关部门当即责令其全面停止线上线下所有相关活动,关闭官网与小程序,开通专项退款通道,限期退还已收取的课程费用,并对参与分销的“城市合伙人”开展行政约谈,督促其主动退佣。截至目前,联合取证组已提取线上课程视频、销售合同、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并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具体处罚决定,不排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可能。
(四)案例违法嫌疑聚焦
一、核心违法情形与对应法律条款、责任要点
1.广告违背公序良俗、存在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吊销营业执照,并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2.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营利性培训: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营利性培训必须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相应办学许可,且培训项目需与经营范围一致。若违反相关规定,会被责令改正、停止办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3.培训内容包含低俗、色情元素,或存在物化女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对淫秽表演等相关行为有明确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至第三百六十四条则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若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将面临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若情节严重,触及刑事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以拉人头返利、层级分销等模式运营,涉嫌传销:《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禁止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针对此类行为,会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诱导消费、拒不退款,或存在预收费违规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了格式条款无效的相关情形,若培训方设置霸王条款、拒绝退款,该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对校外培训预收费有明确限制。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退款、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若构成欺诈,还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6.网络平台未履行内容管理义务,放任争议培训课程传播: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要求,网络平台应当履行内容审核、账号管理等义务,对违规内容及时清理、制止传播。若未履行相关义务,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能被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经营许可。
二、刑事风险要点
1.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若争议培训课程中包含露骨性描写、色情教学等内容,且培训方以此牟利,同时传播数量、违法所得达到追诉标准(如传播相关视频二十个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培训方的分销模式中,层级超过三级、拉人头数量达到三十人以上,且以层级计酬、拉人头返利为核心牟利方式,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定罪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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