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谢某涉嫌的罪名是恐怖活动犯罪被采取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处于侦查阶段,其辩护律师会见均应当经侦查机关(本案中为公安机关)许可。故A选项正确。
B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该规定,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张某会见嫌疑人王某时,看守所应当查验的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法律援助公函。选项中“介绍信”并非法定必备查验材料,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的权利,且未设置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前提条件。需要经许可才能会见的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且该许可规定不适用于通信。因此赵某辩护律师与其通信无需经公安机关许可。故C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仅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权利,无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复印侦查案卷只能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才能行使。故D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