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回归一个易混淆概念的考点——“票据行为中的绝对记载事项”,并解析一个关于法律事件的核心概念。📄
历年考题示例(票据法-绝对记载事项)
题目: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出票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
A. 付款地
B. 出票地
C. 出票人签章
D. 收款人名称
✅答案:C
💡解析:本题旨在区分不同票据出票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差异,需精准记忆。
📌 核心规则:若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则票据无效。不同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所不同:
| 票据种类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共性+特性) | 可以授权补记或可推定事项 |
|---|
| 汇票/本票 | 1. 表明“汇票/本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汇票有,本票无) 5. 收款人名称 6. 出票日期 7. 出票人签章 | 无特殊授权补记规定 |
| 支票 | 1. 表明“支票”的字样 2.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 确定的金额 4. 付款人名称(即开户银行)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签章 | 金额、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
🔍 选项分析:
A. 付款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B. 出票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C. 出票人签章 ✅:属于所有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都必须具备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无签章则票据无效。
D. 收款人名称:对于支票,这属于“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并非绝对必要记载。支票可以记载为“无记名支票”(即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持票人补记后即可使用。但对于汇票和本票,收款人名称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记忆口诀:支票“金收”可补记(金额、收款人名称),汇票本票必须齐。所有票据无签章,绝对无效没商量。✍️
🔍 专有名词解释
法律事件
⚡ 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它区别于“法律行为”,其发生与否是当事人无法控制或避免的。法律事件主要分为两类:
自然事件:如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
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重大政策调整等。
例如,人的死亡(事件)导致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免责。
🇬🇧 英语翻译:Legal Event
厘清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是避免票据无效的关键,理解“法律事件”是分析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 下期我们将探讨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