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分政策
1.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直机关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六个自治州所属县(市、行委)和大通县、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
2.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A证的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已经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取得C证的考生,报考C证适用范围地区的,笔试成绩加2分。
3.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加分政策按照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
符合以上各项加分政策的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二)“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要求。在青海省基层单位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人员)、特岗教师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时,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上述“四类人员”在基层服务的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认定。在外省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青海省户籍“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由团省委认定。
青海省生源或者从青海省入伍或者具有青海省户籍,且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以及2024年9月1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在我省安置并符合规定学历等资格条件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可以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或者入伍前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并于2026年7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三)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负责,并向考生做好考录职位专业、资格条件等咨询解释工作。
(四)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报考省直机关和西宁市、海东市市直机关及以下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六个自治州州直机关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五)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凡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的职位,笔试总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下一考录环节,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合格分数线是指: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大于1:1的所有进入资格复审人员(考录职位人数与资格复审人数比例为1:1职位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除外)的最后一名笔试总成绩。
其它职位需要递补的人员,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再递补。
(六)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面试前,报考藏(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须进行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需进行体能测评。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和体能测评工作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开考比例。考录职位专业不按专业类或一级学科设定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要大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报名人数确定该职位考录人数;其他职位笔试不设开考比例。经资格复审、藏(蒙)语口语能力测试、体能测评后,进入面试人员按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确定;计划招录人数与面试人数之比为1:1时,该职位综合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面试人员平均分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八)综合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面试结束后,考生综合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能力测试成绩相同的,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证书(A证优先C证)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条件全部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九)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考察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青海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录机关将采取实地走访、家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网络言行等方面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
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十)雷同卷鉴定。笔试结束后,专业机构将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专业和学历。本《公告》中所称考录职位的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学位证书和所学的辅修专业不视为报考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要求的专业。考录职位的专业名称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最新版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设置并审核,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载明的专业为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所学专业未在专业目录范围内的,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综合研判后决定。
(十二)基层服务年限。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的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报考单位服务满4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县(市、区、行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录用的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在报考单位服务满6年后(含试用期),方可交流。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事考试机构,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与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培训班或者编印考试复习教材资料,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解释权属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务员局。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考录职位计划详见《青海省2026年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职位计划表》
考录工作咨询电话: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971—6165203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971—6310291
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技术支持):0971—962121;0971—8258589
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务员局
202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