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一个需要区分不同情形的考点——“支付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并解析一个关于担保的重要法律概念。🚨
历年考题示例(支付结算-法律责任)
🧐 题目: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可按票面金额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情形是( )。
A️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且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B️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且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C️ 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且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D️ 出票人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且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签发空头支票及签发签章不符支票两种不同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区分。
📌 核心规则总结:
✨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
1️⃣ 签发空头支票:
定义: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行政责任(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有权停止其签发支票。
刑事责任: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则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签发签章不符的支票:
🔍 选项分析:
🔹 A选项 ✅:签发“空头支票”,且“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这完全符合题干描述的行政处罚情形(退票+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需注意:罚款是票面金额5%,不设1万上限,但旧规有“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说法,现已更新。此处题干“最高不超过1万元”是干扰项,但就行为定性而言,A是符合的)。
🔹 B选项 ❌: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单纯是行政处罚(退票+罚款)的问题。
🔹 C选项 ❌:描述的是“签发签章不符的支票”,而非“空头支票”,行为类型不符。
🔹 D选项 ❌:同样是“签发签章不符的支票”且目的不当,行为类型和目的均不符。
⚠️ 记忆要点:
行政处罚(罚款)主要针对“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空头支票和签章不符支票。一旦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则升格为刑事犯罪。题目问的是“签发空头支票”且适用行政处罚(退票+罚款)的情形,故选A。
🔍 专有名词解释
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向债权人承担的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前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后者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英语翻译:Liability of Suretyship / Guarantee Liability
分清支付结算中的违规行为与对应责任,理解保证责任的不同类型,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处理纠纷的关键。📑 下期我们将探讨一个关于“权利时效”的考点——除斥期间,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