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十八条(九)项规定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他与考试课程无关的物品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2.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警告处分的;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实践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4.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尚未解除,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