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三要素:民事主体、民事内容和民事客体。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4、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5、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死亡后剩余7项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0、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特定机关指定的监护。
11、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并非前置程序)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2、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1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告3个月,宣告失踪。
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同时,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作相关报告。
14、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420】;一般情况下,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须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
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婚姻: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5、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已物权变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6、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7、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债的客体为给付行为。
18、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9、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20、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21、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者的权利。但以侵害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房屋共有人、出租人的近亲属的优先购买权大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2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1、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包括机关、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3.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个违法行为罚款只能一次,而不是只能处罚一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4、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民法、刑法……),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且一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5、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下属部门譬如公安部、教育部出台的是部门规章。
6、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7、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9、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罚缴分离: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13、当场收缴: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依法给予10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几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
2、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容易混淆民法:18周岁;;;减轻责任年龄)
3、【相对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两故两抢两毒两爆”),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满12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5、【限制条件】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醉酒】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生理性;例外病理性醉酒参考【精神病】)
10、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2、犯罪完成形态也即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13、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着手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4、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
16、同一起犯罪不能存在两个犯罪形态。
17、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将共犯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18、我国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包含死缓】
19、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1)不得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0、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法最显著的特征:法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2.空间效力上:我国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保护主义相结合。
3.法的溯及力上,我国一般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没有溯及力。
4.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5.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7.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8.我国将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9.国体=国家性质=国家的权力属于谁:人民民主专政。
10.政体=根本政治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权力如何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1.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国家所有。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1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