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张某无证驾驶案
案例详情
2026年5月9日,张某(男,28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父亲的小型轿车(车牌号:XXX)行驶至本市某路口时,被交警支队民警韩某、商某查获。民警示意张某停车接受检查,张某减速停车后,民警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张某承认自己未取得驾驶证,行驶证系其父亲所有,车辆手续合法。
民警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系统查询,确认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资格。民警当场对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告知其无证驾驶的法律后果,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具《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张某在规定期限内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
张某于5月11日到交警支队接受处理,民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张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张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张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依法缴纳罚款并执行行政拘留。
涉及知识点及详细解读
1.知识点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无证驾驶行为的认定
○详细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无证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客观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未通过考试取得、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
○解读:本案中,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符合无证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交警支队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2.知识点2: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程序
○详细内容: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告知权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环节。民警在现场查获交通违法行为后,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事实,制作相关笔录,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解读:本案中,民警现场查获张某无证驾驶后,出示执法证件、核实事实、制作笔录,告知张某权利后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规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