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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陕西横山县殿市镇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存在违法事实
1.11月26日对煤矿12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逢查必考”,其中6人考试不及格;
2.矿井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无轨胶轮车在辅运大巷50m处行驶时,有人员步行经过;
3.矿井一盘区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于2025年11月10日进行了钻探作业,钻探施工人员翁顺敏、高联余均未取得探放水作业证;
4.主斜井使用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系统只设置了阀门,未安装支管;
5.副斜井长400m,坡度6度,未安装车辆失速保护装置;
6.矿井在用的空气压缩机未进行检测;
7.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处防护栏未设置警示牌;
8.MYP1.14/0.06KV3×35-1×16mm2和MYP1.14/0.06KV3×70-1×25mm2型号电缆未进行电缆阻燃性能检测;
9.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供电容量1260千伏安,矿井设计的设备总容量为5282.12千伏安,未达到设计容量;
10.煤矿井口检身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
11.中央变电所入口顶板处铠装电缆桥架未设置保护接地;
12.1#指挥车车载甲烷传感器故障报警时,车辆未熄火;
13.现场测试一盘区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语音广播系统未联动报警;
14.11月一盘区西翼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
15.11月25日检查时副斜井下部临时水仓2#涌水量观测点未定期观测,最近一次观测时间为10月16日;
16.矿井副斜井底的水沟淤泥未清理;
17.矿井开采自燃煤层,11301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8.11301备采工作面主运顺槽、辅运顺槽、回风顺槽为2017年建成并采用锚网支护,现场检查时锚网及托盘锈蚀,未加强支护;切眼安设的木点柱间距为15m,超过《11301备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10m;
19.11301备采工作面回风顺槽长450m,压风和供水管路敷设到330m处;
20.矿井辅运大巷与回风大巷一联巷处风门上的风窗未进行测风;
21.矿井将一盘区西翼运输巷安设的风水管路跨辅运大巷段吊挂在巷道顶板上,无相关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等资料。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九项;
6.《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系统安全检验检测规范》(AQ1013-2005)9;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九项;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项;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10.《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3.0.4.7;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一条第三项;
1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10;
1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4.3;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1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1.2;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20.《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六款。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阶次;对煤矿处伍万元的罚款(¥5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和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警告。
来自:信用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