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一个逻辑严密、易混淆的考点——“票据追索权”,并解析一个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基础概念。📄
历年考题示例(票据法-追索权)
题目: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B.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C.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D.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将丧失对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追索权
✅答案:D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对象和丧失情形,需精准记忆细节。
🔸 A选项正确:这是关于首次追索权“追索时效”的规定,自被拒绝承兑/付款日起6个月。
🔸 B选项正确: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如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其他前手(如背书人)的追索权。
🔸 C选项正确:汇票被拒绝承兑时,持票人无需等待付款到期日,即可行使“期前追索权”,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若已承兑)及其他债务人。
🔸 D选项不正确: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等合法证明的,其法律后果是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因为承兑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其责任不因持票人程序瑕疵而绝对免除。选项表述为“丧失对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追索权”是错误的。
核心要点:区分“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与“仅丧失对部分前手(如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以及明确承兑人/付款人作为主债务人的责任特殊性。⚖️
🔍 专有名词解释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指因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存在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法律允许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该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依法撤销前,该行为有效;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它体现了法律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之间的平衡。
🇬🇧 英语翻译:Voidable Civil Juristic Act
理清票据追索权的复杂规则,理解可撤销行为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应对法律实务和考试的关键。🧠 每天厘清一个难点,便是向前坚实一步。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