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经批评坚持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的;
2.至开考时,携带规定以外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5.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文具的;
6.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的;
7.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交卷后仍在考场附近逗留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8.其他认定为一般考试违纪行为的。
(二)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本条第(一)款违纪行为中,无视监考教师警告重犯者;
2.将试卷或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3.考试中撕毁试卷或答题纸的;
4.未经监考教师允许,擅自离开考场或提前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顶撞监考教师或与监考教师争辩的;
7.为了考试蒙混过关,向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贿赂或要求任课教师加分的;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三)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2.考生之间交换答卷或传递纸条的;
3.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等通信设备的(无论通信内容是否与考试有关);
4.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的;
5.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6.抄袭书、笔记或事先准备好的其他资料的;
7.考试过程中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有关考试内容或资料的;
8.在评卷中被认定为属雷同试卷的;
9.其它认定为一般作弊行为的。
(四)有下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2.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组织作弊的;
4.使用通信设备作弊的;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考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工作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者;
4.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