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2.同专业类内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分配专业。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调剂到“缺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3.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并列时,再按照专业课成绩依次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新生基本条件:
1.符合《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的报名条件;
2.参加全省对口升学考试且成绩达到省定录取分数线;
3.录取时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教学培养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体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八条 对经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对口考试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河南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学校通过官方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规、违法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