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是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入选高校,工信部与陕西省共建高校,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陕西省国家“双一流”培育高校。学校是我国水利水电、装备制造行业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和科研中心之一。
学校的前身是北京机械学院和陕西工业大学。两校的办学历史分别可以追溯至1919年创办的北平市公立商业补习学校和1937年成立的国立西安临时大学(后更名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1972年,北京机械学院和陕西工业大学合并组建陕西机械学院,隶属第一机械工业部。1994年,学校更名为西安理工大学。1998年,学校划转陕西省,管理体制调整为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
学校建有金花、曲江、莲湖3个校区和1个大学科技园。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18000余名,博士、硕士研究生10200余名。有教职工2700人,其中高级职称1048人。现设17个学院和1个教学部,设69个本科专业,其中32个专业入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6个专业入选陕西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0个专业为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21个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16个专业为陕西省特色专业建设点,8个专业为陕西省名牌专业。设有21个实验教学中心,其中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8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所有本科生在大一学年结束后,均有一次重新选择专业的机会。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根据学习兴趣在全校范围内(不能跨科类)申请调整专业,其余70%学生可依据专业录取分数排名申请转入同分或低分录取专业(专业录取分数排名指依照学生入学当年我校在陕西省各专业本科一批录取最低分排名)。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便于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结合我校本科教学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自愿申请、宏观控制、公开考核、双向选择”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实施转专业工作。(一)为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稳定,促进专业科学发展与建设:学校对转专业的进程、规模和条件实行宏观调控。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条件和就业情况确定接收转入专业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不低于本年级专业原有学生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 30%,具体由学校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调整确定;(二)坚持学院自主选拔。由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对转专业学生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综合测试选拔,择优录取。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结合个人实际情况,提出一次校内转专业申请。(一)学习成绩优异,获得本专业培养计划第-学年规定的全部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位列同年级本专业学生前30%;(二)学生因兴趣、身体、特长等原因,允许按照专业录取分数排名从高分录取专业转入同分或低分录取专业(专业录取分数排名指按照学生目前所在年级入学当年我校在陕西省各专业普通批次录取最低分排名);(三)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学校认为需要调整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学年的;(二)以定向、委培、联合培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三)艺术类跨类的;(四)休学、保留学籍或应做退学处理的;(五)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六)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七)以第二学士学位形式录取的;(八)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九)其他不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我校有关转专业规定。
第五条 入伍期满退役学生及高水平运动员(一)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或大学一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如有转专业需求,可随复学所在年级提出一次校内转专业申请;大二、大三年级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后如有转专业需求,可提出一次本学院内转专业申请,以上学生转专业不受本办法第三条限制;(二)高水平运动员可不受专业录取分数排名限制在其入学当年招收高水乎运动员的专业间进行互转。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只能在同类合作办学招生专业之间互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转专业接收后总人数不得超过其当年的招生计划总数,具体转专业实施细则由其责任单位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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