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赵某吸毒案
案例详情
2025年12月3日,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线索排查,发现赵某(男,36岁)有吸毒嫌疑,遂指派民警田某、闫某前往赵某居住的小区进行核查。民警到达小区后,在物业工作人员配合下,找到赵某的住所,向赵某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其住所进行检查,在卧室床头柜的抽屉内查获一小包白色晶体(经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及吸毒工具(冰壶一个)。
民警当场对赵某进行吸毒检测,采集其尿液样本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阳性。民警告知赵某检测结果,并将其口头传唤至禁毒支队接受调查。在询问过程中,赵某如实供述了吸毒的违法事实:其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朋友介绍,以500元的价格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购买了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于当日在自己家中使用冰壶吸食,剩余部分毒品被其藏于床头柜抽屉内,准备日后吸食。
民警依法将查获的白色晶体及吸毒工具扣押,送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成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白色晶体确系甲基苯丙胺,净重0.3克。同时,民警调取了赵某的违法犯罪记录,发现赵某曾于2023年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此次系再次吸毒。
民警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赵某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赵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时,民警依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进行吸毒成瘾认定,认定意见为赵某吸毒成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赵某系再次吸毒的情节,派出所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考虑到赵某吸毒成瘾,为督促其戒除毒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对赵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民警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当场送达给赵某。赵某对处罚决定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均无异议,已依法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转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涉及知识点及详细解读
3.知识点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吸毒行为的认定
○详细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吸毒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再次吸毒的,属于情节较重,应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解读:本案中,赵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国家管制的毒品,仍予以购买并吸食,且曾因吸毒被处罚后再次吸毒,其行为构成吸毒治安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故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民警通过现场检测、成分鉴定、当事人供述等证据,准确认定了赵某的吸毒行为。
2.知识点2:吸毒成瘾认定与强制隔离戒毒程序
○详细内容:《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吸毒成瘾是指吸毒人员因反复使用毒品而产生的依赖性,包括生理依赖和心理依赖。吸毒成瘾认定由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意见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重要依据。
○解读:本案中,赵某曾因吸毒被处罚,此次再次吸毒,且经专业机构认定为吸毒成瘾,符合《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适用条件。公安机关在对其作出治安处罚的同时,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既惩戒了吸毒违法行为,又通过强制隔离戒毒帮助赵某戒除毒瘾,符合禁毒工作“惩戒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作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障了禁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3.知识点3:毒品及吸毒工具的扣押与处理
○详细内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毒品属于违禁品,吸毒工具属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收缴。收缴的毒品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如销毁),吸毒工具予以销毁或作其他合法处理,不得流入社会。
○解读:本案中,民警依法扣押了赵某持有的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冰壶,经鉴定确认后予以收缴,毒品移交相关部门销毁,吸毒工具依法销毁,符合涉案违禁品和作案工具的处理规定,既消除了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又防止了吸毒工具再次被用于吸毒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