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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整体而言,改革后的法学综合三(803)试卷的刑事诉讼法学部分,整体基础,难度略有上升,考题聚焦核心制度与程序,考察基础知识与实践应用。总体命题体现基础性、理论与实践融合的特点,要求鱼宝们在理论识记的基础上,能够灵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备考应注重基础概念的精准理解、理论的深化,以及案例分析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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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诉法真题(803)


02
刑诉法考情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2026年法学综合三(803)试卷中,刑事诉讼法学部分共75分,与刑法学分值持平。从题型设置来看,采用“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的经典组合。与改革前相比,名词解释退出了历史舞台,可以看出新的考试模式意在降低记忆性试题的比重,侧重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三种题型的分值分别为30分、15分、30分,既兼顾基础知识点的识记考查,又注重对考生综合应用与理论深度的检验。
从考查重点来看,刑诉部分试题紧密围绕刑事诉讼核心制度与程序,覆盖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两大维度。简答题聚焦核心原则与基础制度,3道题目分别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刑事回避的理由”“证据证明中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均属于刑诉法中的高频基础考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2018年以来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法大刑诉考查的常考点;回避制度关乎程序公正的基础保障,证明对象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要素,三者共同构成了刑诉基础知识点的核心框架,侧重考查考生对基础概念、核心内涵的精准识记与理解。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本次考查的知识模块都属于传统重点,但具体到考查的知识点细节上却表现出“反押题”的倾向,有意在回避多次考察过的题目。
论述题考查“二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聚焦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核心内容,要求考生不仅能识记二审的处理方式,还需深入理解二审程序的功能定位——纠正一审错误、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该考点既涉及法条的具体规定,又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理论提炼能力,体现了对“基础识记+理论深化”的双重要求。同时,设问较为抽象,考查范围较广,需要对程序既把握宏观又了解细节,综合性较强,需要考生自己组织答案。
案例分析题以“公海游轮上日本籍公民杀害中国籍妻子”为情境,设置5个问题,分值占比达40%,是本次刑诉考查的重中之重。试题围绕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上诉主体、逮捕程序、自首事实的审理处理、死刑案件再审的主体与方式展开。除案例第一小问之外,虽名为案例分析,但案件事实设置简单,并不需要深入的分析,实为“小简答”,考生对有关内容背诵熟练即可通过默写从容作答。
从命题特点来看,本次刑诉试题呈现三大鲜明特征:一是“基础性与核心性并重”,无论是简答还是论述,均聚焦刑诉法最核心、最基础的制度与原则,无偏题、怪题,凸显法大初试对学科基础的重视;二是“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案例分析题以真实司法实践场景为原型,考查考生将法条规定转化为实务解决方案的能力,避免单纯的理论识记考查;三是“兼顾常规考点与特殊情境”,在常规基础考点之外,案例题聚焦涉外刑事案件这一特殊领域,考查考生对特殊程序规则的掌握,体现了对考点覆盖广度的要求。
基于本次考情,对后续备考考生有三点核心启示:其一,夯实基础,精准识记核心考点。考生需以刑诉法法条为核心,围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回避、证据、强制措施)、核心程序(一审、二审、再审)构建基础知识点框架,确保对基础概念、核心内涵的精准理解与识记;其二,强化理论深化,提升论述能力。针对论述题,需在识记基础上,深入理解考点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能够全方位、多角度组织题目对应的答案;其三,加强案例训练,提升综合应用能力。重点关注涉外刑事案件、特殊程序案件等复杂情境,通过案例拆解训练,提升将法条应用于具体情境的能力,培养清晰的问题拆解与逻辑推理思维。
03
刑诉法真题解析
一、简答(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罪认罚从宽原则的含义及其法律意义
【解析】
考点索引:本题考查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属于基础知识点,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意义”这种设问是第一次出现,需要结合个人对制度的理解作答,言之有理即可。
考场作答: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1.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仅对个别事实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2.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检察机关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的具结书,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3.所谓“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给予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理。
4.法律意义:
(1)认罪认罚从宽有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建立了一种重要的量刑激励机制,使得被告人可以通过选择认罪认罚和接受简易快速程序,换取较大幅度的量刑优惠或者量刑减让。
(2)认罪认罚从宽符合利益兼得的功利主义原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符合检察机关、被告人、法官、被害人的多方利益需求。
(3)认罪认罚从宽使得“协商性程序主义”得以实现。这一理念吸收了司法领域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由"原则,给予被告人和检察官进行平等对话、自主协商、自愿认罪、自愿反悔的机会,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在处置自己诉讼权利方面的自主权。
(言之有理即可)
2.简述刑事回避的理由
【解析】
考点索引: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属于基础重点,只要按照书本内容作答即可,难度较低。
考场作答:
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2)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3)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4)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
(5)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不得担任案件的审判人员。
3.简述证据证明中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
【解析】
考点索引:本题考查证明,但没有考查传统重点“免证事实”,而是需要加以证明的事实,虽然背诵优先级不同,但仍然属于直接默写型的题目,通过熟练背诵可以完整作答。
考场作答: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
1.实体法事实
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
是否为共同犯罪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有无《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
关于管辖的事实;
关于回避的事实;
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
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将涉及是否能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影响执行的事实;
其他需要证明的程序事实。
二、论述(15分)
二审对刑事案件的处理。
【解析】
考点索引:本题考查二审,设问较为抽象,考查范围较广,需要对程序既把握宏观又了解细节。本题的综合性较强,需要考生自己组织答案,有一定难度。
考场作答:
(一)概述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1.处理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A.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提出的部分,又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的部分。
B.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
C.既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D.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E.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F.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宜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作出判决、裁定。
(2)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原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确认后应按《刑诉法》第23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低,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也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诉法》第23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后,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审理方式
(1)对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B.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D.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E.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2)对于其他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3.处理结果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诉,且有关犯罪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没有关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分案处理,将该部分被告人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被告人的案件尚未作出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
(5)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A.违反回避制度的;
B.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C.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E.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案例分析(30分)
中国的游轮在公海上行驶,日本籍公民王某为骗取保费,将其中国籍妻子江某扔入大海身亡。
【解析】
考点索引:本题虽名为案例分析,但案件事实设置简单,并不需要深入的分析,实为“小简答”。考生对有关内容背诵熟练即可通过默写从容作答。
考场作答:
1.在本案中,我国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故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王某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本案为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的犯罪,除上述地点外,也可由被告人王某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人江某离境前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判决后,本案中哪些主体可以提起上诉?
(1)被告人王某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2)经被告人王某同意的王某的辩护人、近亲属。
3.若某地方检察院已经决定对王某批准逮捕,还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对外籍犯罪嫌疑人王某,公安应48小时内层报上级并通报外事部门,同时通知日本驻华使领馆。羁押期间可依法批准其与近亲属会见、通信,并及时安排使领馆官员探视。如需边控,由法院层报高院办理手续,紧急情况可先交控后补办。
4.在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发现王某存在起诉书中未载明的自首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自首属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若人民检察院无正当理由不补充起诉或者补充侦查,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自首事实作出裁判。
5.若本案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乙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提起再审的主体和方式可能有哪些?
(1)本案属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因此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启动再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裁判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申诉符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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