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的校规校纪中明确规定:
学生考试(包括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下同)不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监考教师提醒或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二)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三)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四)将试卷、答卷(含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五)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记过处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五)擅自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桌面、身上、允许使用的工具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科有关的内容的;
(七)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行为的;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如果是校外人员,学校将通知行为人所在单位,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它考试材料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五)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实施作弊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比较严重作弊行为的。
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期间有屡次考试作弊行为的;
(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六)引起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七)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八)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九)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