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对口升学考试成绩为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录取规则1.严格执行我省对口升学招生相关政策,按照“专业清”的原则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对于服从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同专业类别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并列时,
普通类、美术与设计类、音乐与舞蹈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体育类专业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专业统考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教育类专业按语文(幼师语文)、数学(幼师数学)、时政幼教(合卷)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2.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不限男女比例。教学使用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