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及职业素养,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认同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愿意投身于教育事业,与学校共发展;
(四)身心健康,具备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素质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资历等条件和技能;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因师德失范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
4.曾在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录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