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颁布的本年度《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四条 各专业类别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清”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录取到同一专业类别内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同意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对于总分相同的考生,中职普通类专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音乐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成绩排序;体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英语(合卷)、数学、专业统考成绩排序;教育类专业依次按语文(幼师语文)、数学(幼师数学)、时事政治·幼儿教育学(合卷)成绩排序。
第十五条 录取中对考生政治思想素质的要求。
考生必须政治合格、品德兼优、心理健康、阳光向上,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没有明显违犯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六条 录取中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
身体健康状况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残疾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七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